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何永山诉天**海新区新河街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、被告已经和解,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何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,由原告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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