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诉被告天津泰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2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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