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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*与中国二**限公司、上海宝**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诉被告中国二**限公司、上海宝**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*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高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8元,由原告高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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