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、李*与李**、郑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、李*与被告李**、郑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、李*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、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,由原告李**、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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