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、李*与被告李**、郑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、李*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、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,由原告李**、李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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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*与马**、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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