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X与被告王X、王*X、马XX、马一X、王*X、王*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邢**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邢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邢XX担负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陈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丰万利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尹*、尹**与刘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