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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XX与王X、王*X、马XX、马一X、王*X、王*X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X与被告王X、王*X、马XX、马一X、王*X、王*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邢**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邢XX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邢XX担负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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