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韩**与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,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没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二、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韩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
齐*与袁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*与李**、刘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柳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冯**与天津现**有限公司、北京威**有限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邢XX与王X、王*X、马XX、马一X、王*X、王*X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