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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*与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,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没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
二、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韩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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