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齐*与袁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齐*与被执行人袁**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(2014)滨汉民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齐*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中,经查被执行人袁**暂无可供执行财产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(2014)滨汉民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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