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井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(2015)滨塘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,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5)滨塘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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