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井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井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(2015)滨塘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,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5)滨塘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