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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因与何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王**因与被申请人何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(2013)二中速民终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王**申请再审称: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,认定被申请人何**按70%的责任比例承担其各项损失,误工费应按3个月损失计算。主要理由为: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决定书,申请人被处罚200元罚款,被申请人被处罚500元罚款。由于何**被处罚的数额多,故其应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申请人被打后出现肾挫伤、尿血、腰间盘突出等症状,依据该症状申请人认为误工费应认定为三个月。王**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第一,本案中,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均存在不当言行,分析各方过错程度,原审法院确定各自承担50%的责任,并无不当。故对申请人王**关于何**应按70%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第二,关于误工期限问题。原审法院根据医院休假证明及申请人王**的伤情,结合具体案情,酌情确定其误工期为30天,并无不当。故对申请人王**关于其误工期限应按三个月计算的主张,缺乏事实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王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王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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