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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马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,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超撤回对被告马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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