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康**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道路管理所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康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康**撤回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
张**与杜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张**、胡**管辖裁定书
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等与被上诉人天津市**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
宋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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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与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崔**与崔**、崔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*与石东东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马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