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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张**、胡**管辖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赵**诉被告张**、胡**健康权纠纷一案,被告胡**提出管辖异议申请,并提供居委会证明证实被告胡**在天津**天花园2号楼3单元603号居住一年以上,且被告张**户籍地为河南省商水县,均不在河东区,故本案不应由天津**民法院管辖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案应当移送天津**民法院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移送天津**民法院处理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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