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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等与被上诉人天津市**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、天津市**办公室、天津华**限公司、天津市**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**、天津**委员会、天津**理处、天津市**办公室、天津市海**锁有限公司、天津市**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,均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(2014)东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**、张**,天津市**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侯**,天津华**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**,天津市**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*,被上诉人赵**的法定代理人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霍*,天津**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**,天津**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**、李*起,天津市**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白琰,天津市海**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田,天津市**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遗漏当事人,严重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(2014)东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天津**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缴纳的101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,上诉人天津市**办公室缴纳的101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**办公室,上诉人天津华**限公司缴纳的3173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华**限公司,上诉人天津市**任公司纳的1018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**责任公司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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