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中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滨港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中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**、顾*,被上诉人窦**的委托代理人武**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5)滨港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,退还上诉人中国石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