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窦**与中国石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中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滨港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中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**、顾*,被上诉人窦**的委托代理人武*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5)滨港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,退还上诉人中国石**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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