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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与孟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刘**因与上诉人孟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均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滨塘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,依法组成合议庭。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刘**的委托代理人王*、杨**,上诉人孟**及委托代理人张*、殷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5)滨塘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,退回上诉人刘**300元,退回上诉人孟**3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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