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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**、王**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唐**因与被申请人王**、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(2014)东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唐**申请再审称:申请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(2014)东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,进入再审程序。申请再审理由:1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。被申请人王**一伙殴打再审申请人是有预谋的。再审申请人因为邻居王**夫妇多年骚扰,无法居住,只好在外面租房子住一直至今,有家不能回。请法院调取2011年再审申请人在派出所的报警记录。再审申请人2012年5月求租刘**的房子居住,2013年1月刘**的邻居大田让我搬走,不让再审申请人住她家楼上,再审申请人不同意。大田天天在晚上睡觉时砸再审申请人的床,也就是她小屋房顶的部位。2013年9月16日刘**让再审申请人搬走。2013年9月18日再审申请人去房屋中介找房子,2013年9月19日上午九点时,再审申请人去房屋中介订合同的途中遭到邻居王女士追打,经过路人拉开。九点二十分再审申请人去华润超市购物,在回来的班车上被王**、大田、王女士谩骂和殴打,是被有预谋的殴打。2、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。原审中的《情况说明》是法官和万**出所伪造的。3、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,原审法院法官、书记员的《情况说明》是未经质证的。4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。班车司机听到再审申请人被打报警,不停车保护现场,将车驶向弯路,使再审申请人摔倒在地,造成肩背受伤,超市班车应承担违约责任;5、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。被申请人王**打人说没有打,班车司机和被申请人王**同伙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王**没有打人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唐**主张王**对其殴打,要求王**赔偿其损失,唐**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。唐**于事发后在派出所所做询问笔录自认其自行摔倒受伤,故原审判决对唐**要求王**赔偿其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妥。同时唐**在原审主张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其赔偿损失。唐**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,故原审判决对唐**要求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,唐**可在补充相应证据后,另行主张权益是正确的。并且唐**在本院二审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。唐**申请再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,本院对唐**申请再审不予支持。

综上,唐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唐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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