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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、孙**与朱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杨**、孙**、朱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均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滨塘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杨*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徐**,上诉人孙*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徐**,上诉人朱**及其委托代理人赵*、张*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5)滨塘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,退还上诉人杨**、朱**各3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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