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缪**与沃*(天津)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缪**因与被上诉人沃*(天津)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(2014)滨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缪**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,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缪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2617元,减半收取1308.5元,由上诉人缪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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