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天津市**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(2014)东民初字第632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,上诉人天津市**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,被上诉人王**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上诉人天津市**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、被上诉人王**作为原审原告亦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准许上诉人天津市**有限公司撤回上诉;
二、准许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**撤回起诉;
三、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(2014)东民初字第6328号民事判决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上诉人天**有限公司承担;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上诉人天**有限公司承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