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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易**限公司与赵**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天津易**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,不服天**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4)滨功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出上诉,请求撤销原审裁定,将本案移送天津**民法院审理。理由为: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追加上诉人为共同被告,但案件受理时赵**及被告郭**、郭**住址均在东丽区,后赵**撤销被告郭**,追加被告陈**,本案应当由天津**民法院管辖。

被上诉人辩称

被上诉人赵**答辩认为,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,其系依照侵权行为地起诉,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本案系健康权纠纷,被上诉人赵**主张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大街16号工地受伤,并以此为由提起健康权诉讼,故天津**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。上诉人的上诉主张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审法院裁定正确,本院予以维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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