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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吕**、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李**、吕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(2014)丽*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李*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吕**,上诉人吕*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*、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上诉人朱**、汪**、郭*、王**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(2014)丽*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元,退还上诉人李**1131元,退还上诉人吕宝玺3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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