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李**、吕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(2014)丽*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李*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吕**,上诉人吕*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*、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上诉人朱**、汪**、郭*、王**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(2014)丽*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元,退还上诉人李**1131元,退还上诉人吕宝玺3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