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,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冯*撤回对被告石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张**与杜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张**、胡**管辖裁定书
康**与天津**路管理所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崔**与崔**、崔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*、张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马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**与冯云山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**与冯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