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张**、张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张**与被告张**、张**、王**、马**、魏**健康权纠纷一案。原告张**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理由为:原告与被告张**、张**、王**、马**达成和解,被告张**、张**、王**、马**已分别向原告履行了各自的赔偿义务,原告撤回对该四被告的起诉;另因被告魏**现下落不明,原告暂时撤回对被告魏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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