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受理原告崔**与被告崔**、崔**、运永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崔**以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,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崔**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崔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崔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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