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冯**与冯云山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冯**诉被告冯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定于2015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潘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,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,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,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冯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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