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冯**诉被告冯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定于2015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潘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,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,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,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冯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
张**与杜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张**、胡**管辖裁定书
康**与天津**路管理所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崔**与崔**、崔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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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**与冯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杜**与天津市**程管理局、天津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