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受理原告冯**与被告冯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冯**放弃赔偿权利,故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冯**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冯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冯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
张**与杜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张**、胡**管辖裁定书
康**与天津**路管理所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崔**与崔**、崔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*与石东东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因与何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苗**与刘*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
杜**与天津市**程管理局、天津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
王*与王**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