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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与王**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王*因与被申请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(2014)二中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审查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本院审理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王*于2014年1月19日提出书面撤回再审申请请求,其理由是,王*与王**自愿和解,王*赔偿王**人民币5000元(已执行),王**放弃对天津**人民法院(2014)二中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王*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准许王*撤回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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