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周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张*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张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
张**与杜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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