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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**与许*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于**因与被申请人许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**人民法院(2014)二中民四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再审申请人于俊*请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四)项的规定申请再审,判决许**赔偿医疗费665.20元。事实与理由是:二审判决书中“上诉人在公安局以及一、二审陈述矛盾”及“上诉人的陈述与医院诊断证明有涂改,不完全一致”,是认定事实错误。于俊*在公安局以及一、二审均坚称许**用右拳击打在左脸,与医院诊断证明所标示受伤部位完全吻合。二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被涂改,实际是当时诊断医生有笔误而改正,不是于俊*篡改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于俊*主张自己伤情系许**伤害所致,且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,但该诊断证明只能证明伤情,而不能证明该伤系许**所致。许**否认自己打人,事发时的其他两位在场人员都证明许**没有打于俊*。因此,原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、医院诊断证明记载和派出所记录,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于俊*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,判决于俊*承担不利后果,并无不当。于俊*在再审审查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,故其再审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于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四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于俊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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