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(反诉被告)与被告张**(反诉原告)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反诉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,且不损害他人利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反诉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