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尹*、尹**与被告刘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尹*、尹**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尹*、尹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尹*、尹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尹*、尹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
陈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邢XX与王X、王*X、马XX、马一X、王*X、王*X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丰万利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、李*与李**、郑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何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谢*与马**、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唐山市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