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谢*与被告马**、杨**、尹静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谢*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谢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谢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谢静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
邢XX与王X、王*X、马XX、马一X、王*X、王*X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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尹*、尹**与刘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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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与唐山市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冯**、王*与刘**、姚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张友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