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张友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张友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××月××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