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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唐山市**子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凤凰园饺子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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