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徐**与杭州华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*诉被告杭州华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徐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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