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*诉被告杭州华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徐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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