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肖**与被告唐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肖**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肖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肖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肖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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