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孟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孟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