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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*与严士**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与被告严士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孙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孙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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