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于**与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申请执行人于滢滢与被执行人周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2)辰民初字第4266号民事调解书,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第二百四十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五条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625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。

本院开户: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

账号:04×××95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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