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学芹与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董**与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董**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董**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路鹏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董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