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董**与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董**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董**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路鹏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董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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