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**与被执行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查明,被执行人王**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朱**人民币233963元,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,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丽*初字第5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,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