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朱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**与被执行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查明,被执行人王**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朱**人民币233963元,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,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丽*初字第5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,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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