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韩**与重集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*与被告一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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