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*与被告一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
吴**与管向阳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李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朱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*与刘*、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天津市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赵**与崔富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**与吕**、天津滨海**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高XX与李**、李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杨**与天津永**有限公司、沈阳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