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申请执行标的为2025元,已履行1108元,尚欠917元,执行费1400元,现查明,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,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丽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,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