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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萌诉被告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,原告李*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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