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萌诉被告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,原告李*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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