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侯**与被告唐**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侯**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侯**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侯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,由原告侯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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