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周**、陈**与陈**、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*与被告陈**、被告林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2013年8月9日晚23时许,二被告和马**到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,等到次日凌晨1时许,二被告与马**和原告以及丈夫张**发生争吵,二被告与马**将原告以及丈夫打伤,造成原告开放性胸外伤、肺裂伤及血气胸,经评定为十级伤残。后经东**民法院审理,作出(2013)丽刑初字第9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但对于原告的伤残补助金、精神损失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并未处理。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,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:一、二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7万元、精神损失费2万元、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元,共计11万元;二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本院已作出(2013)丽刑初字第9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对于原告提出的伤残补助金、精神损失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,以不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驳回,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原告本次诉讼与之前的诉讼系同一主体、同一法律事实,属于重复诉讼,基于“一事不再理”的原则,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(五)项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周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50元,退还原告周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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