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张**诉陈**、侯*身体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撤诉申请是张**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150元由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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