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魏**与魏**、魏立国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*明诉被告魏**、魏立国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魏*明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魏**的撤诉申请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魏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魏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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