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*明诉被告魏**、魏立国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魏*明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魏**的撤诉申请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魏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魏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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