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魏**、王*与王*、魏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一某与被告王*、潘某某、魏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魏一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魏一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魏一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