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一某与被告王*、潘某某、魏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魏一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魏一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魏一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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