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闫志银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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